2017年宁波男子存410万,1年后去取钱,银行却告知:一分都取不了


2017年宁波男子存410万,1年后去取钱,银行却告知:一分都取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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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宁波男子存410万,1年后去取钱,银行却告知:一分都取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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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宁波男子存410万,1年后去取钱,银行却告知:一分都取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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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钱存在银行 , 在大众的认知里是一种靠谱的选择 , 但是近些年银行储蓄账户里的钱“不翼而飞”时有发生 。 四年前辽宁一女子存在银行的1310万元被银行职员悄悄转入他人账户 , 至今没有追回 。
同一年 , 浙江宁波的朱先生去取自己存在银行的410万元拆迁款 , 银行人员却告诉他:一分钱都取不出 。 为了存了钱却取不出 , 是银行私吞 , 还是和辽宁女子一样资金被银行职员盗转?
事件始末:
2017年朱先生家的老房子拆迁 , 朱先生和开发商商议取消了安置房 , 把房子换成了拆迁补偿款共410万元 。 拿到这笔钱朱先生并没有急于用来购房 , 他和老父亲有房子住 , 平时做点小营生 , 足够一家人生活 , 便想着把钱存入银行 , 每年拿点利息滋润生活 , 等到要用时再取出来 。

他们也听说过许多“银行不靠谱”的流言 。 一家人仔细斟酌过后 , 选了当地的工商银行存钱 。 这笔钱在小镇上算是大额资金 , 因此接待朱先生的是银行客户经理 。
朱先生学历不高 , 是个老实憨厚的普通人 , 不懂银行里的那些弯弯绕绕 , 客户经理拿着一堆让人眼花缭乱的单子让他签字 , 上面的字密密麻麻 , 他也看不太懂 , 但他明确地和经理说过 , 只做储蓄 , 不要其他业务 。
银行经理表示因为他是大额储蓄账单 , 所以要填的资料较多 , 朱先生也对单子上的条款太多 , 他也没有一条条细看 , 凭着对银行职员的信任 , 经理让他签字他就签字了 。 结果一时疏忽给自己招来了大麻烦 。
朱先生以为自己是存了一年的定期 , 刚好一年后他们有了买新房的打算 , 就准备把钱取出来存成活期 , 还可以拿到一笔利息 。

结果取钱时 , 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 , 只能取出18万利息 , 那410万一分也取不出来 , 因为他的钱已经买了一份他们银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 , 他手上的单据不是存储凭证 , 而是基金购买凭证 。
且这份基金产品有自动转存业务 , 客服没有在规定时间取出 , 就会自动进入下一轮锁定期 , 锁定期为一年 。
朱先生早就听说过基金产品不靠谱 , 一不小心就会血本无归 , 所以当初他千叮咛万嘱咐 , 只办储蓄 , 不办其他业务 , 为什么会变成这样?他怀疑当初办理业务的银行职员为了业绩故意忽悠他 。 因此向银行讨要说法 。
银行方面派了高层来处理这个问题 , 但调查过后却把责任丢给了朱先生自己 , 银行方认为合同、票据都是朱先生白纸黑字自己确认的 , 不能因为口头上的辩解就解除 , 并表示银行只负责销售 , 后续的所有服务都是由基金公司负责 , 让朱先生找基金公司协商 。

朱先生找到基金公司负责任 , 询问为何转存前没有任何通知 , 基金公司又把“皮球”提到了银行 , 因为客户的联系方式是由银行管理的 , 银行的代管业务里包含着转存时的通知义务 。
两方都不愿为此事负责 , 朱先生一家着急上火 , 干脆把他们都投诉到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 , 要求将本金索要回来 , 那么朱先生能否如愿 , 银行又是否要为此事负责呢?
法律在线: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不违背公序良俗 。
按照朱先生的说法 , 他要表达的真实意愿是以储蓄的形式存钱 , 但银行职员却“挂羊头卖狗肉” , 将对银行存储不甚了解的他忽悠签了基金购买合同 , 这是违背他的意愿 , 并且涉嫌违法的 。

《民法典》第148条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所以只要朱先生拿出被欺骗的证据 , 比如表达“只存钱”的文字信息或是视频、录音等证据 , 证明银行职员存在失职行为 , 就能请求撤销合同 , 拿回自己的本金 。
但朱先生基于对大银行的信任 , 没有想过会被忽悠 , 也没意识留存这样的证据 ,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 , 将合同上由他白纸黑字的签名 , 将会被默认为他的真实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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