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被判缓刑的犯人,是否需要坐牢?


以案普法:被判缓刑的犯人,是否需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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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被判缓刑的犯人,是否需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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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一词最早出现在我国的《周礼·地官·大司徒》中 , 在其中记载道:“聚万民:一曰散利 , 二曰薄征 , 三曰缓刑” , 唐代的贾公彦对其中的缓刑进行注解时认为“三曰缓刑者 , 谓凶年犯刑缓纵之” , 简单讲 , 缓刑便是在法律规定下 , 对符合条件者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暂缓执行的一种办法 。 那么 , 被判缓刑的犯人 , 是否需要坐牢?
【案例回顾】
在云南某村的一户家庭中 , 李某和丈夫刘骏在一起生活多年 , 并且在结婚后两人先后生育有三个孩子 。 但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 , 刘骏因家庭经济等因素 , 长期对其妻子实施暴力殴打等伤害行为 , 致使夫妻双方之间矛盾滋生 。

2021年4月3日这天晚上 , 刘骏在酗酒回家后 , 向其妻子李某索要钱财遭拒 , 随后夫妻双方便因此发生矛盾 , 在二人共同生活的居所内发生争吵 。 在二人争吵的过程中 , 刘骏又一次对其妻子李某进行暴力殴打 , 期间 , 刘骏的父母见劝阻未果 , 便带着三个年幼的孩子逃离此地 。
在家中仅剩刘骏和李某二人后 , 刘骏便对李某进行追打 , 在这过程中李某被打至失禁 , 而刘骏也因醉酒的原因 , 在追打的过程中滑倒 。 为摆脱丈夫暴力殴打 , 李某趁对方醉酒且滑倒的劣势状态 , 利用扼颈的方式对其实施暴力伤害行为 , 但因力量弱小等因素未能得逞 , 随后又利用围巾再次对其实施伤害 , 最终导致刘骏死亡结果的发生 。
案发后 , 李某主动向警方报案 , 并且在庭审中 , 刘骏的家属向法院递交了谅解书 , 希望法院可以从轻处罚李某 。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 , 李某在受到他人暴力伤害后进行反抗 , 其行为存在防卫的性质 , 但第而次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伤害行为最终导致被害人身亡的危害结果发生 , 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合理范畴 , 属于防卫过当 。 因此 ,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 缓刑5年执行 。

那么 , 李某在被判处三年的刑期后又被判处5年的缓刑 , 这是什么意思?被判缓刑的犯人 , 是否需要坐牢?
【以案普法】
《刑法》第七十二条 ,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 可以宣告缓刑 ,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 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宣告缓刑 , 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 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 , 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 接触特定的人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 如果被判处附加刑 , 附加刑仍须执行 。
在这场案件当中 , 李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 并非主动对被害人施加伤害 , 而且长期处于被害人暴力殴打的生活环境中 , 夫妻双方之间积怨颇深 , 被害人与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也存在重大过错 。

因此 , 李某在本案中的罪行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一种 , 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 , 且死者家属也做出了谅解 , 这些行为表明她的人身危险性小 , 应当从轻处罚 。
而故意杀人罪的最低刑期为3年 , 并且无论是在案发后的自首情节 , 还是死者家属做出的谅解行为都让她获得了从轻处罚的条件 , 因此 , 法院对其做出了缓刑的决定 。
而缓刑的执行地点并不在监狱 , 在法院做出缓刑的判决决定后 , 也需要确定其进行社区矫正的地点 , 根据有利于罪犯接受矫正的原则 , 这一地点一般在罪犯的居住地 , 而对其进行考核的则是当地的公安机关 。
也就是说 , 在这五年时间里 , 李某是需要接受法院和公安部门的考核 , 在这五年的时间里积极接受矫正 , 不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 考核通过后 , 确定罪犯已经矫正成功 , 那么根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 原有的刑罚不再执行 , 也就是说 , 她在这5年内积极接受矫正 , 并且不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 那么在5年缓刑结束后也就不需要再接受3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

但若是在这5年时间里再次做出违法犯罪 , 或者做出违反禁止令的行为 , 缓刑就会被撤销 , 继续执行原判刑罚 , 并且新犯的罪同样也需要接受处罚 。 也就是说 , 被判处缓刑后的犯人 , 是否需要坐牢还需要看犯人在缓刑期间内的表现 , 表现良好便不需要再去坐牢 , 否则就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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